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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星期天在校外玩耍损坏他人财产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28  更新时间:2013-02-20 13:30:14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案件事实】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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