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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疆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2012-09-19 18: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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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edu
根据2001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探亲条件、对象: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往返路费: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4.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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