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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标准 :2014-03-23 2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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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edu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新政发[1986]61号和新党发[1983]71号文件继续执行,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

3、离退休(退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已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附件四《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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