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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 :2013-06-28 0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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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edu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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