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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誓与悔誓          【字体:
论宣誓与悔誓
作者:德风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546    更新时间:2013-11-04    

在这个时代的中国,谈及宣誓或誓言之事,似有不合时宜之嫌。但它的存在及其表现之广,难以让人忽视它的内在涵义,所以通过对之分析,正之于广众之下,以使世人理性对待自己的言行,应该说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宣誓现象

从时间经度来观察,“宣誓”这种行为自民初以来就广泛存在,并被严肃对待。人们可以从东方的《周礼》《诗经》等看到誓言存在的普遍性及其正式性,也可以从西方较早时期的正式法典中窥其斑迹,比如《汉谟拉比法典》和《摩奴法典》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著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一般而言,如果一种行为源远流长,长期为人们所正视,当代又在很大范围和绝大多数人中实践著,应该说其合理性已是无可置疑,甚或可称之为具有先验性。

在世界范围内,宣誓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在这方面没有东西方之别,也不存在民族之分。诸位可以瞧瞧东西方的总统就职仪式上、婚姻仪式上、法律领域的作证制度、医学院入职宣誓,甚至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运动员的宣誓,便可知晓宣誓被实践的广泛性。

既然宣誓的存在时空如此之深广,那么它究竟有什么意义呢?人们知道黄金或钻石非一般之物,知道它价值昂贵、性质稳定、装饰漂亮、颜色光鲜等;人们知道癌症非一般的病,知道它能无限增生、能消耗大量体内营养、能转移全身各处、致人机体严重受损、精神崩溃、不可救药等。而宣誓的非同寻常处体现在于哪里?

二、宣誓的本意

誓,以言约束也。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说文解字》)可以说,从普遍意义上,誓言也是一种保证,类似法律所言之“合同”。但保证还是分不同层次的,就像珍宝或疾病也是有区别轻重的。又如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其严重程度便明显不同。而根据保证的对像、内容、适用场所,人们把誓言当作最正式、最严肃的一种。所以有研究者给宣誓下定义称,“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

从历史及现状看,宣誓(亦称起誓或立誓)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对像和内容,其中主体即宣誓者必是讲真话、守诚信者,即以信为基;关于宣誓对像或誓言接受者,《圣经•新约•希伯来书》说,“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并且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我们看到,人们在宣誓时都是对着上帝、神明、上天和祖宗(如今又出现了国家根本大法即宪法),因为这些生命是能赏善罚恶的,全知全能的。宣誓内容通常有承诺的事情、宣誓的目的、违誓的惩罚后果,有时也可缺少后两项。对于承诺之事,人们一般就对最重要的事情或争端宣誓,比如信仰、生命、婚姻、公共事务(如总统就职)等;宣誓的目的通常有表明决心使人信任、澄清事实,也有掌控于人的;传统的违誓的惩罚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比如天打五雷轰、天地鬼神共殛之、身体残废等,但近代也有更现代化的语词表达。

三、悔誓的后果

违背誓言的结果就如宣誓所言,后果一般很严重。这种现象从古至今流传不断,如“皇后眼疾”、“桂某背誓”等,现代依然有立法对违背誓约进行惩罚,如“在宣誓下作假证供”会被判入狱。其实在民间,违誓后果显现的现象更不胜枚举,只是现代人不信这一套,认为所有灾祸都是偶然的,跟自己之前的言行没有任何关系。很明显“偶然”只是托词,是人们的一厢情愿,人们将自己弄不明白的情况都牵强附会为“自然现象”或“偶然”,实质如何,因为人们只相信现实的或能看得到的联系,所以也就不承认超过自己理解能力的一切。很明显这种思维是很狭隘的。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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