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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
作者:阿勒泰地… 文章来源:阿勒泰教育网 点击数:1888 更新时间:2011-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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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阿地教基〔 2011〕 1号 一、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社会团体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机构。 二、入学 第三条: 小学入学起始年龄为6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小学一年级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初中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县市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学生,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社会公布。学生应持户口本、房产证、中学需持小学毕业证最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学区内划分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社区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乡镇社区备案,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将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农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执行。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按居住地所在学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不得择校。 第六条:小学原则上按40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46人。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0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学生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考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七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生注册和变动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并将学生注册和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统一编号。 三、考勤、考核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按时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加强对其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学业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考核;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老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中小学每学期最多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各年级在学年结束时不单独进行升级考试。 所有考查、考试内容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条: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中小学以平时考查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 学生学业成绩也可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原则,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以鼓励为主,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差等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体育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核。末达标的不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因事、因病未能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生理上有缺陷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体育、音乐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四、转学、借读 第十八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携转出学校证明、户籍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县市转学除外),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每学年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部队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借读须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并经在读学校审核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后,接收学校方能接受学生借读。在读学校应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二十一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将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一并带回.借读学生原则上应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必须符合休学条件方能办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乡镇、社区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学期末,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生辍学情况。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五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经全面考核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学生。 八、毕业、结(肄)业 第二十八条: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地区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第二十九条: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毕业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未满,初中学段达到二年级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参加自治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者,不得发毕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时,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条: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学生,要分别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一般只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极个别错误特别严重的学生,要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不满16周岁,且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学习,原校应予接受,妥善安排。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学籍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个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九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注销其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要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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