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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字体:
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1871    更新时间:2010-1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6号 


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启动实施了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兴办了一批农村“双语”幼儿园。为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建设农村“双语”幼儿园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发展,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办园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职责,规范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体制 
        (一)农村“双语”幼儿园实行“分级负责,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各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核定本地区各县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落实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规划和各项政策。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新建、扩建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用土地;按编制统一调配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积极筹措经费,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村适龄幼儿入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农村“双语”幼儿园发展;治理幼儿园周边环境,维护农村“双语”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五)农村“双语”幼儿园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独立设置一所“双语”中心幼儿园,距离较远或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设立分园,并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结合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六)建立健全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机制。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按照“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统一组织笔试,考核汉语和专业知识水平,地、州、市组织面试,考察课堂教学能力。
        (七)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新进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实行一年试用期,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进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组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即行清退,试用期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聘期内连续 2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实现教师“有进有出”,确保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进入县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其工资进入财政统发序列,享受小学教师各项待遇。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参照小学教师专业技术系列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及教学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等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正常运转
        (十)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纪要(新党常〔2007〕33号)精神,享受国家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七地(州)及九县(市)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比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其他县市要统筹使用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经费投入,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园舍及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免费教科书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安排使用好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好农村“双语”幼儿园工程建设,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自治区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改革的要求,完善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双语”幼儿园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要建立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预算和年度审计制度,确保相关经费的安全运行与合理使用。
        (十二)七地(州)及九县(市)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支持的公办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地(州)、县(市)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民办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减免学杂费、管理费、伙食费、教材费等,具体事宜由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七地州九县市包括: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州、伊犁州、塔城和阿勒泰等7个地州,以及尉犁、和静、若羌、吐鲁番、托克逊、伊吾、巴里坤、温泉和木垒等9个县市)
        四、加强农村“双语”幼儿园日常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十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学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和指导农村“双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及饮食卫生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加强幼儿卫生健康、饮食安全保障。县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园舍及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园舍及设施的安全。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双语”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农村“双语”幼儿园正常的治安秩序。
        (十四)要遵循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客观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学要以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少数民族幼儿汉语听说能力为重点,遵循语言教学规律,寓汉语学习于各项活动之中,培养少数民族幼儿运用汉语交流的能力,同时要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使幼儿健康、全面、富有个性地发展,不断提高学前“双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条件的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实行民汉合园,民汉幼儿混合编班,共同接受教育。
        (十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积极为教师的培养培训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着眼农村“双语”幼儿园的长远发展,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依托师范类高校及具备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大批合格的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要切实加强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将其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汉语教学水平。
        (十六)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作用,定期组织对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双语”幼儿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不断完善农村“双语”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健全督导评估工作机制。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农村“双语”幼儿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建设项目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援建项目实施的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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