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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的前提
作者:李宪生 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193  更新时间:2019-11-12 12:41:45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admin

学校是事业法人,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教育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就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方面,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教育、管理,即:进行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人和事进行必要的管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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